<{配资之家}>全面注册制下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风险提示{配资之家}>
关于全面注册制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同步发布配套制度规则。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标志着资本市场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我公司严格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2023年2月19日通过网站、各交易终端向广大客户发布了《关于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适当性管理并启用新版风险揭示书的公告》,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充分知悉我公司新制定和修订的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风险警示板等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帮助投资者准确理解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相关风险特征,现就全面注册制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风险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主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其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风险警示股票为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科创板风险揭示相关内容(主要修订条款):
一、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二、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三、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五、科创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主动终止上市或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六、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七、科创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
八、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九、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一、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二、若您在信用账户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不仅具有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风险,还可能特别具有以下相关风险:
(一)鉴于上述科创板交易的特殊性,在同等杠杆倍数下,您操作科创板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潜在风险可能高于操作其他A股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尤其是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时,您可能将面临更大的风险。为防范风险,本公司有权采取更严格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准入、持仓集中度、担保品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信用账户警戒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账户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等指标;同时对于以科创板股票作为担保品的,可以该股票的市值为基础,按照一定折扣比率计入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上述调整可能影响您账户交易,导致您信用账户资产被强制平仓,并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二)本公司有权因您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所属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的,或发生连续跌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退市风险等重大风险事项情形的,而采取调整该证券公允价格、账户限制、要求提前归还负债、解除合同等措施,并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创业板风险揭示相关内容(主要修订条款):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三、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五、创业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六、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 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七、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施行后,“存单机制”将调整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九、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相关内容(主要修订条款):
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二、删除表述“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三、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
四、为有效防范风险警示股票的风险,长江证券有权在信用账户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更严格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持仓集中度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因此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可能产生一定影响,上述标准将通过长江证券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请投资者及时关注长江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同时当风险警示股票发生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可能存在面临损失的风险,甚至会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造成较大影响,触发追保、强制平仓等情形。
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相关内容(主要修订条款):
一、删除表述“2020年12月发布的退市新规设置了过渡期。按照原退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交易机制和相关安排仍适用原退市规则的规定,与退市新规中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机制及相关安排存在较大差异,按照退市新规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区分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所适用的不同退市规则。”
修改为“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将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将于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摘牌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摘牌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我公司郑重提示: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的过渡安排,上述风险揭示内容涉及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则等部分条款的内容,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正式施行,请您留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上述风险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载明全面注册制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所有风险特征。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和损失。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如您对上述风险提示内容有疑问,请咨询95579,或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开户营业部。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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